未报、漏报或假报海外资产,罚款有哪些?
海外资产申报一直是华人朋友头痛的一件事,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问题一直谣言不断,甚至以讹传讹,很多人无所适从,不知孰对孰错。今天专门挑选了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几个热点问题来解答。
1. 问:什么人必须申报海外资产?
答:凡是被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而且2015年在海外拥有总成本超过10万加元的人必须进行申报。而且海外资产需要每年逐一审核。
2. 问:加拿大税局设立海外资产申报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一种资讯申报,目的并不是计算应税所得额。
3.问:海外资产申报有具体的表格吗?
答: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海外资产申报具体表格为T1135,可以电子申报吗。税局接受用最新的T1135申报以前年度的海外资产,也接受用当年版本的T1135申报当年的海外资产。
4. 问:通常说的10万元起征点是市场价还是成本价?
答:成本价。假定2015年在中国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成本7.5万加元,同时2015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3.5万加元,这两项单独看都没有超过10万加元,因为合计是11万元,过了10万元起征点,就需要报税。如果2015年4月30号在中国的银行存款超过10万元,但是年末是0或者低于10万元,也需要申报,因为10万元起征点是指2015年里任何时点,哪怕是年底余额是零也需要申报。
5. 问:在中国的父母2015年赠与11万加元,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在中国的祖父母留给的遗产超过起征点都需要申报。10-25万元的海外资产申报实行简化申报,只需填报T1135表的A部分。超过25万元的填报T1135的B部分。
6. 问:如果在加拿大投资经纪账户购买中国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属于申报范围内的海外资产吗?
答:是的。如果在香港投资账户里购买加拿大公司的股票,也算申报范围。但如果拥有美国的互惠基金,这些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是欧洲或亚洲的,那么资产所属地属于美国。
7. 问:在中国拥超过10%股份的公司,属于海外资产申报范围吗?
答:是的,但不在T1135表里反映,应申报T1134表。
8. 问:在中国拥有价值12万加元的房屋,如果完全是度假用,需要申报吗?
答:不需要。但如果房屋出租,则需要申报。如果偶尔出租,刚够支付房屋管理费用等,就不需要申报。
9. 问:在中国拥有4套类似的公寓,一套自住,3套出租,总成本超过10万加元,应申报几套?
答:超过75%的房屋在出租,应申报4套而不是3套。
10. 问:在中国投资购买50万加元的房屋,首付5万元,剩余的贷款,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在中国购买期房50万元,首付5万元,两年后正式过户。房屋正式过户后才需要申报,之前不需要。
11. 问:拥有在中国的仓库成本过10万加元,用于储存生意产品,需要申报吗?
答:用于积极生意用途的海外资产不需要。
12.问:出售加拿大资产产生的损失可以抵扣出售海外资产产生的增值收入吗?
答:不可以。
12. 问:新移民第一年必须申报T1135吗?
答:第一年可以不申报。
13. 问:不报或漏报T1135有罚金吗?
答:有。从2013年开始,没有申报海外资产、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的,税局延长3年审计年限。
那么,如果因各种情况未报、漏报、假报海外资产,依照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税法,会有哪些罚金呢?
罚金之一:162(7)-Failure to comply此条针对应申报但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纳税人。每天罚款25元,直到100天为止。罚款100元起,最高上限2500元。
罚金之二:162(10)(a)-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此条适合故意不提供海外资产信息,或者在某种情况下造成重大过失。罚金是每月500元,直到24个月为止,罚金上限为12000元。
罚金之三:162(10)(b)-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此条适合纳税人被要求申报海外资产,但是故意不执行,或者在某种情况下因故意行为造成重大过失。罚款是每月1000元,直到24个月,罚金上限为24000元。
罚金之四:162(10.1)-Additional penalty
此条是额外罚金。超过前面所说的24个月后,罚款是海外资产总成本价的5%。
罚金之五:163(2.4)-False statement and omissions
此条适合故意造假漏报,造成重大过失的情况。罚金要么是24000元,要么是所造假的海外资产成本的5%,二者取其大。
很明显,上述五项罚金是逐渐加重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海外资产,避免这些不必要的罚金。